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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22-002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 月 5 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通知:再审申请人许锡忠

因与被申请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 01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

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13 日的临 2021—033 号公告);2022 年 1 月 4

日,许锡忠先生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 2667 号《民

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

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

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述,

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

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本案中,申请人收到预交上诉
费通知后,虽然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但是未获批准,应视为

申请人未上诉。申请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

情形,故对其请求本院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许锡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锡忠的再审申请。

    二、实际控制人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许锡忠先生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

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 222,433,22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7%,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许锡忠先生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

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许锡忠先生持有

的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冻结,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继续

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