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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3月)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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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投资部备案后,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

    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公司各部门、各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 -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保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擅自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审批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4 -

    提交未公开信息申请应遵循如下程序:

    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并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批;主管

    职能部门报送接受信息人;证券投资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抄报公司董事并按照相关要

    求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

    第四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

    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格式,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

    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公司应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

    应在变动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

    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定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 5 -

    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

    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9 日- 6 -

    附件: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恒顺醋业 公司代码:600305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或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或企业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

    人证券帐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公司关系(注2)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3)

    内幕信息获取

    渠道(注4)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制度性安排或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