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董事、监事津贴制度(2011年1月)2011-01-13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和规
范公司董、监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
激励公司董、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监事风险津贴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独立董事津贴;
(二)董事长津贴;
(三)股东董事津贴;
(四)监事会主席津贴;
(五)监事津贴。
第四条 公司董、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
公司成本。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
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8万元/年·人(税前);
(二)董事长津贴8万元/年(税前);
(三)股东董事及内部董事津贴6万元/年·人(税前);
(四)监事会主席津贴6万元/年(税前);
(五)监事津贴3万元/年·人(税前)。
第七条 在年度结束时如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由公司统一兑付。如不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酌情扣减或全额扣除。
第八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
监事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
处罚,由董、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九条 任期内,董、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
际工作时间计算该风险津贴数额。2
第十条 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如国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
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