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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22  

						                   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苏金恒律见字[2013]第 09 号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金荣律师、张红勇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为公司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
了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股东的资格,本
次会议表决程序的证据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二)公司已做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披露
和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三)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
道德规范,并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
及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信息披露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2013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年 4 月 16 日将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
       2、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数 76127702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9.8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本所律
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验证。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出席会
议的人员均有参加本次会议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
载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的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
内容相符。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的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6、《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
       7、《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 2013 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9、《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分立过程差异调整的议
案》
   11、《关于公司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委托镇江恒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代销房产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金荣、张红勇、洪奎


                                           二 0 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