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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22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13-01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发出,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76,127,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59.87%,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李国权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127,69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9 %;0 股反对;8 股弃权。

     2、审议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127,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084,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4 %;43,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审议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084,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4%;43,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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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084,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4%;43,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107,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7 %;0 股反对;20,000 股弃权。

     7、审议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85,072 股,同意 10,065,0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80 %;0 股反对;20,000 股弃权。(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

持有公司 66,042,630 股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064,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2 %;43,000 股反对;20,000 股弃权。

     9、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6,127,702 股,同意 76,107,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9.97 %;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审议公司关于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分立过程差异调整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85,072 股,同意 10,085,0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持有公司

66,042,630 股回避表决。)

     11、审议公司关于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委托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

销房产事宜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85,072 股,同意 10,085,0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持有公司

66,042,630 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荣先生和张红勇先生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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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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