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013-10-3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限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
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的规定,及时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任
何处罚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所
制作的文件(以下合称“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建立和健全对募集资金的有效控制
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
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及控制
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及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相关项目
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
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
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
使该收购原则上应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均包含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和该使用计划,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和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
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如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恒顺醋业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