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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3-10-3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3-201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

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指示精神,结合《公司

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发
展计划、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

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3-2015 年)具体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

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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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应广泛听

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

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

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

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

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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