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4-02-11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14-007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现
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
下:
一、2009 年 7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给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
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上证公字[2009]86 号)。
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在 2008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亏损预告,直至 2009 年 3
月 21 日才发布 2008 年预亏公告,称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与会计师事务所预审,预
计公司 2008 年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235,756.79 元。鉴于上述违
规事实和情节,给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
整改措施:
公司针对交易所作出的处罚决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自查,对上述违规
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并进行了几方面整改工作:
1、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2、采取多项措施提高管理层、子公司及财务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董事会
要求定期召开公司管理层、各子公司主要领导及外派财务人员参加的经营管理分析及
规范运作情况汇报会。此外,公司还利用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会计师事务
所组织管理层、子公司和外派财务人员进行规范教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
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
3、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真实、
完整。
二、2013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
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0 号)。
2012 年 10 月,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并出具了警示函,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1 年年底,公司与镇江晨曦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房产”)和江苏杰
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杰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晨曦房产和恒顺
杰源分别应付公司 13,909.76 万元和 932.03 万元。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团
有限公司与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
1、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题的相关整改措施
截至 2012 年 4 月,晨曦房产和恒顺杰源分别应付公司的 13,909.76 万元和 932.03
万元欠款已全部归还公司。公司已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
等规定中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规定的学习,并对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等进行深入自查,以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还对本次违规行为涉及
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公司把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延伸至公司所属的控股子
公司。
2、公司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相关整改措施公司对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相关人
员进行严肃处理。公司加大对各部门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信
息披露的意识,在公司内部,以召开工作会议、内部培训会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
子公司、控股股东等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培训,解读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加深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文件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三、其他情况
2012 年 3 月 27 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苏证监函[2012]113 号)。
监管意见函中关注问题如下:
“201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转让南徐路五里村的国有工业出让
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地上建筑物》的议案,并经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将镇江南徐路 4,786.7 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 43,240.72 平方米房屋以
5,900 万元转让给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根据《资产处置协议》,5,900 万元
转让款须于 2011 年 6 月底前全部付清。截止 2011 年 10 月 26 日,前述公司尚欠恒顺
醋业 1,000 万元。请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为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公司经进一步协商并于 2011 年 9 月与镇江市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资产处置价款由 5,900 万元增加至 6,400 万
元。截至 201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了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支付的 6,400
万元。公司根据整改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和内控管理部门修订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并
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董事会审议修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行)》,并将职责分解到
人,强化责任追究。为此,董事会不断强化依法治企、按章办事意识,逐步完善企业
内控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内控管理部门,充实了人员力
量;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也不断引进人才,努力提升基础管理水平。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关于做好江苏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特
点,研究制定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全面组织实施。公司将严格落实此次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的
建设,并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花大气力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了上述情况外,近五年来,公司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
监管措施或处罚。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