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2014-04-0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3-201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
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
示精神,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
况、发展计划、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
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
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3-2015 年)具体回报计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
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3、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现金分红的占比
1、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拟定差异
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议通过。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
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规划中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
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