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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14-04-0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层、中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制定《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的实施对象为与公司签订
正式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激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终止当年的业绩激励基金计提: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
意见;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激励基金的计提与发放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须满足如下条件: 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者,下同)增长率超过 10%。
    第七条 若满足第六条所述条件,以当年度净利润增加额(即当年度激励基金提取
前净利润减去年年度净利润 )为基数,按 30%的比例提取年度业绩激励基金。
    第八条 业绩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 10%。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当年度的激励对象由管理层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第十条 当年度的激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计提方法进行测算、
计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当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由管理层制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复核结果出具当年度《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方案》,
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独立董事应当对当年度《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所提取的激励基金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
范问答第 2 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 号)的相关
规定作为管理费用计入成本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当年度激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发放,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监督。
年度激励基金以现金方式发放,公司根据实际发放额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架构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二)听取董事会关于《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的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修订《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二)审议批准《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方案》;
   (三)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二)监督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三)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四)对激励基金的运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
   (二)对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复核权;
   (三)拟订《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激励基金的测算与计提,并接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检查;
   (二)负责激励基金的保管与发放,并接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督。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方案》, 需列
有下列相关条款:
   (一)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本次提取激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三)本次激励基金计提对公司计提年度损益的影响;
   (四)激励基金的管理情况及运用情况说明;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九条 在实施激励基金方案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激励基金实施办法》无法实施;
   (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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