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贰仟万元债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2014-12-02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贰仟万元债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贰仟万元债权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文
件,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决策需要,经与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
公司将对持有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人民币贰仟万元债
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人民币贰仟万元转让给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具体事项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全部事宜。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债权转让按账面原值进行转让,有利于公司加强应收账
款的管理,加快资金回笼,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本次转让部分债权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将所持有
的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仟万元债权转让给江苏恒顺置
业发展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江
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贰仟万元债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签署
页)
独立董事:
卫祥云
任永平
汤文桂
20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