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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06  

						恒顺醋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201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或列席对象、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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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

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4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张玉宏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或列席对象、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2,431,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43.94%。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2,085,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8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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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45,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1%。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分别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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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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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汤鲁阳
     负责人:王      凡
                                                        贾仟仞


                                                    201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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