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为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存续分立后而顺延发生的抵押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29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为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和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存续分立后而
顺延发生的抵押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子公司
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为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因存续分立后而顺延发生的抵押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
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为实现对原有产业布局实施战略性调整,提高公司核心
竞争力,加快公司非主营业务的整合和剥离,尽快调整非主营业务,发挥上市公司融
资功能,公司第五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江苏恒顺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而顺延发生的抵押
担保。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为本公司产业布局调整提供了担保支持,促进
了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为保证业务存续关系,现拟同意由于原存续分立事宜而顺延
发生的公司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以拥有的欧尚资产【即土地使用权(镇国用
2009 第 4536 号)、房屋(镇房权证京字第 9005228400 号、镇房权证京字第 9005228500
号、镇房权证京字第 9007028700 号)】为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天
津分行借款 21,000.00 万元,为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天津分
行借款 6,450.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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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抵押担保构成
关联交易。
关于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审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此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
我们认为本次抵押担保事项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有限公司为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和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存续分立后而顺延发生的抵押担保。
独立董事:
卫祥云 任永平 汤文桂
20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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