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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6-15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23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利0.07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1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675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
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5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照每
股0.0675元派发。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 除权(息)日:2015 年 6 月 23 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3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

5月2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9日

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30,136.9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0.7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2,602,67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次

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4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证监会于2012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

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125元;实际税率根据股东持股

期限具体确定。对于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当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

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5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

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7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2、对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9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

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11-85226003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