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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2016-06-09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2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4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即每股转增 1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24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16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

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 除权(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

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1日

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30,136.90万股为基数,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2.4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72,328,56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
入下次分配。同时,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30,136.9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30,136.90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

更为60,273.80万股。

    (二)发放年度:2015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6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21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公司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2、对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

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      目       变动前          转增变动数        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01,369,000        301,369,000     602,738,000
           股份总额         301,369,000        301,369,000     602,738,000



    七、实施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602,738,000 股摊薄计

算的公司 2015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3976 元。
     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的规

定执行。



    八、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11-85226003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