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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16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1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
     布的修订后的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
     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如下:
               现行章程                                        修改后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355.94 万元。
60,273.8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3,559,400 股,公司
602,738,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83,559,400 股。
通股 602,738,00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三)将股票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上述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