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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回镇江城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公告2021-08-10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认购债券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镇
江城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 1.5 亿元认购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
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资金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0)。
    2019年8月9日,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1.3亿元认购了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根据询价结果确定认购时票面年利率为5.9%,
上述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
期)。
    3、债券代码:151953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附第 1 年末和第 2 年末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票面利率在
存续期内第 1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1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第 2
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1 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第 2 年固定不变;
在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第 3 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
续期第 2 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第 3 年固定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8月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持有人在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持有人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次债券投资本金及利息收益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第二年末2021年8月6日行使回售选择权,提前兑
付了公司持有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收回本次债券投资本金13,000万元,支付手续费2.6万元,收到2021年债券利息715万元。
本次兑付后,公司不再持有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四期)。
    公司持有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的
期限为2019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6日,累计收到债券利息1,482万元,债券投资实际年平
均收益率为5.7%(年平均债券利息/债券投资本金),其中2020年收到债券利息767万元,
2021年收到债券利息715万元。上述债券投资本金及利息金额均已收到。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经初步测算,公司获得前述债券利息收益预计将会使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增加600万
元左右,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