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3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设立证券部,
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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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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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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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下列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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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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