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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二○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2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1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 ..................................................................................................... 17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 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 20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 21

第九章   附     则.................................................................................................................................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但
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

设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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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
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
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
有股东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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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
露有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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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三)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
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
的,公司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四)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需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2、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款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本款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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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需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公司应予以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直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九)公司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
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
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
全文。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
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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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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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事实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按照以下规定
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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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按要求提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第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
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需
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第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需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
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8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需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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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
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
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10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
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
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需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
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
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
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机关批准的,还需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前条的规定外,还需披露截止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
相应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11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立即向上海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找出造成证券价格或成交波动异常的原因,并按交易
所要求对该消息做出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是
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
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
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
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传闻澄清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12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
也需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四条标准的,适用前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
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需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13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的,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
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
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的,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
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
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
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
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准确、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其他重大事件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函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14
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
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15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
经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准备和提供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
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培训的组织工作;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16
    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做好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数据,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每季
度至少报告一次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
人,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制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
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总经理、


                                        17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商后,报董事长同意,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公司财务部门、办公室及
其他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的反映公司季度、半年及全年基本情况的各类报表和具体文稿,并按规定时间
提交证券部。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交的报表及文稿内容、报表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
内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起草,提交公司证券部汇总;公司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
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会召开前 2 日(季度报告)至 4 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
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
发布;
    (七) 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监管局的事后审核中,有相关疑问或质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高管层汇报,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答复函;随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发送质询答复函。
    第七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部负责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判断是否披露;若对是否需要
披露难以判断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重大事件信息报告证券部;
    (二)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及高管层进行会议审核临时报告文件;
    (三)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若需要,由证券部组织安排董事会、监事会会前事宜,
包括发出会议通知、准备会议资料。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议题材料严格保密。董事长、监


                                      18
事会主席分别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会,并对有关议题形成决议。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开应当严格遵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有专人负责记录;
    (四) 股东大会召开:若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证券部组织安排股东大会会前事宜,
包括公告会议时间、会议议题、有关议题内容或材料等。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对有关议题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应当专人负责记录。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八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
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子公
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
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在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如重大信息所涉及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在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
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判断。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
披露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
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区别对待。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自行提交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经证券


                                        19
部指定复核人复核后,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事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
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
获得信息。《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
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
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
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
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范畴的公告及相关
文件将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
披露;其他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范畴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办理在指定媒体的披露事宜。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同时在江苏证
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住所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负责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


                                        20
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
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第九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成员企业应确保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二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上述未公开或应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
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
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一百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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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执行,并及时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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