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2021年11月修订)2021-11-27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恒顺醋业”)的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监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恒
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
公司董、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
第三条 本制度以及公司董、监事风险津贴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公司董、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
成本。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
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标准如下:
(一)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 8 万元/年人(税前);
(二)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津贴 3 万元/年人(税前)。
第七条 在年度结束时如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评定后由公司统一兑付。如不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酌情扣减或全额扣除。
第八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监事
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
董、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九条 任期内,董、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
作时间计算该风险津贴数额。
第十条 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国
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恒顺醋业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恒顺醋业控
股股东公司员工担任的外部董事,参与恒顺醋业股权激励的,不视同为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