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2022-06-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向
贵会提交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
被受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
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签
字律师为蒋成、赵小雷、唐莹,现拟变更为蒋成、赵小雷、李可慧。
变更事由:唐莹因个人工作变动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离职,无法继续
担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律师的基本情况:李可慧,律师执业证号为 13201202211425704,
女,本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2019 年起就职于本所,擅长公司证券等
法律事务。先后参与了上海行动教育(605098)、安徽新宇药业、深圳科思科技
(688788)、江苏索普(600746)、东方电热(300217)、江苏新顺微等多家公司
IPO、非公开发行等证券项目,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公司、证券法律顾问服务。
唐莹(变更前签字人员)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唐莹(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唐莹(变更前签字
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李可慧(变更后签字人员)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
诺对唐莹(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1
本公司对李可慧(变更后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李可慧(变更后
签字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唐莹(变更前签字人员)
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
事项。
特此说明。
6-2-2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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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心福 吴 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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