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司必须按照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部审批程序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储、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公司募集资
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
所制作的文件(以下合称“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
户。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非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建立和健全对募集资金的有效控制
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及控制
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及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相关项目
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
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
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
使该收购原则上应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
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如结构性存
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
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意见。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及时提交董事会。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如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