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3-03-08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封卷,并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取得《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496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
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
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 年 7 月 4 日)至本文件签署日
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自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衡审字(2021)00378 号、天衡
审字(2022)01148 号、天衡审字(2023)0009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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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
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
表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
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
换。
10、公司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事项。
19、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0、公司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综上所述,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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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报告。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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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杭祝鸿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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