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3-03-08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发行人”或“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封卷,
并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取得《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6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恒顺醋业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
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
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
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
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本所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出具了天衡审字天衡审字(2021)00378 号、天衡审字(2022)01148 号、天衡
审字(2023)0009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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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事项。
19、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0、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综上所述,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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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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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 林 常 怡
负责人:
余瑞玉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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