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03-16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加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规定,制定《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3、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建议。
二、2017—2019 年度公司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
1/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
红。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公司股
价及股本规模,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发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需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且含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