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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03-16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加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规定,制定《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3、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建议。

    二、2017—2019 年度公司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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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

红。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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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公司股

价及股本规模,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发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需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且含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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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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