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3-16
洪都航空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在 2016 年,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地审议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支撑,
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我们 2016 年
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因董事会换届,章卫东先生、李国平先生、陈丽京
女士、袁新文先生任期已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现任独立
董事四名:宛虹先生、郭卫东先生、李冬梅女士、周冬华先生。人数
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有两名独立董事为金融或会计领域的专业
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
置的要求。
我们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兼职上市公司均未超过 5 家(详见下表),且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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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职 兼职单位与公司
姓 名 兼职单位
职 务 的关系
江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教授 无
章卫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鉴定委员会 委员 无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常务理事 无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陈丽京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无
李国平 (特殊普通合伙) 江西分所所长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 无
厦门大学 会计系教授 无
福建省商业会计学会 会长 无
袁新文 福建省商贸业联合会商业
会长 无
经济研究分会
福建省教育审计学会 副会长 无
宛虹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无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无
郭卫东 深圳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 委员 无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无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李冬梅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同一实际控制人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治理委员会 委员 无
会计学副教授
江西财经大会 无
会计系副主任
周冬华
无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 理事 无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非执业会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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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 2016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我们在会前认真审阅相关议
案并查阅相关资料,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相关议案提出了合理
化的建议和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出席会议
具体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式参加次 次未亲自参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加会议
章卫东 3 3 2 0 0 否
陈丽京 3 3 2 0 0 否
李国平 3 3 2 0 0 否
袁新文 3 2 2 1 0 否
宛虹 5 5 4 0 0 否
郭卫东 5 5 4 0 0 否
李冬梅 5 5 4 0 0 否
周冬华 5 5 4 0 0 否
(二)本年度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章卫东先生列
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周冬华先生列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考察交流情况
2016 年,我们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经营情况、财
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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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话或邮件咨询,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2016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董事会议案发表意见情况
1、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5
年度,公司拟以总股本 717,114,51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 0.1
元(含税),共派送现金 7,171,145.12 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特
点、公司 2016 年存在的较大资金支出需求等因素,兼顾了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以及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回报,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未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前从公司获得了 2016 年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在查阅了公司相关议案资料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同时将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所述关联交易系公司与
部分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交易事项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金额合理;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与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联交易价格公开、公平、公允,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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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3、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编制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
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
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
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
与相关制度能够适用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相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
4、对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1)公司
董事会换届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审阅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
特长、兼职等情况,候选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宋承志先生、张弘先生、陈逢春先生、曹春先生、杨东升先生、王树
军先生、王勇志先生、曾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与能力;宛
虹先生、郭卫东先生、李冬梅女士、周冬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与能力。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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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
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3)同意将《关于提
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3)我
们一致同意聘任曹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俊先生、刘瑞明先生、
敬晓丹先生、李宝龙先生、冯斌先生、金磊先生、黄莉玲女士、夏细
华先生、夏桂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焰辉先生为公司总会计
师。聘任邓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6、对公司放弃中航锂电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放弃增资中航
锂电的议案》中关于公司放弃中航锂电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此次关联交易审议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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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3)中航锂电本
次增资可用于洛阳产业园建设项目三期工程和。公司放弃增资中航锂
电,公司持有中航锂电股权比例会相应下降,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增资的定价参考评估结果确定,
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
7、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基于
独立判断,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续聘及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经核查,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2015 年度该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
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准确反
映了公司经营业绩,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所给予了公司很
多中肯的管理建议,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同时提高了公司会计核算
水平及财务管理能力。(3)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行为。因此,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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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管理层汇报和我们的考察了解,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
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对
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对年报审计工作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1、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多次交流,听
取了公司总经理班子 2016 年度工作汇报,获取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报告及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工作资料,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总经
理班子基本完成了 2016 年度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公司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公正、严谨、客观,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切实可行。
2、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们再次审
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
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
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会
章卫东 委员 主任 — —
陈丽京 — 委员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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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平 主任 — 委员 —
袁新文 — — 委员 委员
宛虹 — 主任 委员 —
郭卫东 — 委员 主任 —
李冬梅 主任 — 委员 —
周冬华 委员 — — 委员
战略委员会在 2016 年对公司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
研究并提供了相关建议。
审计委员会,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要求,在公司年审
过程中,先后两次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管级管理人员的更换人选进行了审核及
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总经理班子年薪
的报告。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
信息披露。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报告期内,需经董
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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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积极有效的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016 年,我们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
2017 年,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我们要不断加强
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
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为公司的经
营决策积极谏言献策,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
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述职人:章卫东、李国平、陈丽京、袁新文
宛 虹、郭卫东、李冬梅、周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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