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3-31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
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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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上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
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以下单位和
自 然 人 (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级所控制、控股的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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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
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
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
相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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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
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
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
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
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
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
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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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
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者上交
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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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
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
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
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
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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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
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
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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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报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
中季度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及公司实际需
求进行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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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
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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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报告期内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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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根
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标准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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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将公司承诺事项、股东及关联
方承诺事项单独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
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股东及关联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
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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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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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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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
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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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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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
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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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
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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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综合管理部有关工作
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
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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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综合管理
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
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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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
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
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
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综合管理部向各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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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审批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
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六十三条 信息的报告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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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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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
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
和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
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指定专
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公司综合管理部保持
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六十四条 信息的传递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在获悉上述重大事件或其他交易所规定的
事项时,应当及时知会公司综合管理部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报告。
公司综合管理部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也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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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
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
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法将临时报告提交上交所,经上
交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
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本办法所
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传递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综合管理部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草拟临时报
告,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整的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材料,
并配合综合管理部完成临时报告的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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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拟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
查,确认后予以披露;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
上交所披露。
董事长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
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上交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
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第六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上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重大事件临时公告,并在第一时
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重大事件披露后,综合管理部将信息送相关部门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阅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
阶段的重大实践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工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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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
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
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
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在与有关中
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可与该中
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签署的协议中设置保密条
款,工作中及时进行保密教育与提醒,严格落实保密措
施;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以及国家
秘密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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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
告前,董事、监事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
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
送信息的,应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必要时可签订保密
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
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
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提请董事长
批准,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涉军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各项保密制度,采取各类保密措施,确保在加强信息披
露的同时,严守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
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新的关于涉军企事
业单位的保密管理规定时,公司应立即执行,并及时启
动修订相应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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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如
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讯,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
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
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
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
成不良
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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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未认真进行保密审查,
泄露国家秘密或产生泄密隐患;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
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
构或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其
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
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
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未根据本办法进行信息监
控并及时报告或通报应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办法进行
信息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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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交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当事
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
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
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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