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公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
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已经事前从公
司获得了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在查阅了
公司相关议案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及预计发生金额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议案预计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
条件公平合理,利于公司减少交易成本,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
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对 2022 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意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额度,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编制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通
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内控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
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
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用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同意聘
请其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洪都航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审查,本次提名董事的程序合法合规,董事候选人符合
有关任职条件,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子公司江西长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
方式实施增资扩股的独立意见
通过考察江西长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
航”)的实际情况后,我们认为:为改善长江通航经营状况、提
高长江通航抗风险能力,以公开挂牌方式对长江通航实施增资
扩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长江通航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资金金
额不低于长江通航评估备案结果,并且每 1 元注册资本的增资
价格不低于 1 元,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出于自身资金安排在本次增资扩
股中放弃优先增资权,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董事会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以公开挂牌方式对
长江通航实施增资扩股并认可公司在本次增资扩股中放弃优先
增资权。
七、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航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中航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
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中航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中航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
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
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