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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08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西洪都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的原

则,把握功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水平,维护股东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发

展。

       第三条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董事会应当维

护党委在所属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

会会议人员。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诚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换。

    第九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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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

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七)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八)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九)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4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

为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选聘、履职、权限、义务、待遇等相关

事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西洪

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企业

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

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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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产生。

    本条所称外部董事是指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

务,不负责经理层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属于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

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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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

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

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

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

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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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

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

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建立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

准年度审计计划。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提请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四)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问责制;

    (二十五)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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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满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

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

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

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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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

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前述所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因资产置换而涉及前款所称交易事项时,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除《公司章程》

规定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财务资助事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四)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

                               10
由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或者经理层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

予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根据《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要求,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应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

讨论。

    第二十三条   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

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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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规范运行和公司的改革发展负首

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长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单位关于企业改

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

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

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

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

                               12
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

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

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

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监事会(监事)

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

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13
    (十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14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

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但应及时参加前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

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

按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有待办理的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15
交。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

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

集和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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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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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

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

材料。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议案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进行审核,其

中根据《公司章程》需事先听取党组织意见的重大事项应确保其已履

行相应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

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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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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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提出应当回避,且过半数与会董事认可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

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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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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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 如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服务人员等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不得以

此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承担一切后

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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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公司存续期。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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