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3-11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开展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保障
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
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
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
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综合管理部、审计法律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对中航财务的日常监督和管
理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审计法律部负责相关工
作的法律支持。
第四条 公司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
责在中航财务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督促中航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航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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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中航财务前,应取得并审阅中航财务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公司与中航财务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中航财
务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本条所称“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由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与起草。
第六条 公司与中航财务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中航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序:
(一)中航财务出现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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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航财务的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航财务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航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的;
(五)中航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航财务注册资本
金50%或者该股东对中航财务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中航财务稳健运行,
或出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六)中航财务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七)中航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
汇报。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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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督促中航财务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
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
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
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
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
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必要时应要求中航财务视情况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
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
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金。
第十二条 中航财务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积极处置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
续向中航财务新增存款:
(一)中航财务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
因中航财务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中航财务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
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中航财务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
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其主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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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中航
财务的监督,要求中航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
中航财务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针对中航财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领导小组应认真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
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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