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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 (6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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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
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
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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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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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至少
提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
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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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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