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
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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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
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
门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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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
知至少提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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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方式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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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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