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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一节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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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
到报告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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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二节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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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三节 可转让公司股份法定比例及数量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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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

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可根据公司内部的其他规章
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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