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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洪都航空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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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
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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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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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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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
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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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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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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