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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
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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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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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须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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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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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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