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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敦煌种业: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2019-01-19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当以现

金流为核心,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制定财务战略,合理筹措资金,有

效利用资产,控制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总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独立核算

的部门,要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严格执

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

及时反馈企业财务信息。

    第3条    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占 51%以上股权的合

资公司和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权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执

行本制度。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 4 条 会计年度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作为一个会计年

度。

    第5条    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如有变化按照新的准则执行。

    第6条    记帐本位币及记帐基础: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
帐,期末外币帐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汇兑差异属于资本性

支出的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属于收益性支出的计入当期损益,记账基础为权责

发生制。

    第 7 条 计价原则

    本公司对以公允价值计价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及负债、实施债务重组取得或交付的资产、

开展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入和换出的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计量外,

对其他资产、负债均按历史成本计量。可供出售的外币货币性项目除摊余成本之

外的其他账面余额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 8 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将库存现金和使用不受质押、冻结等使用限制、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作为现金;将持有期限较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

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

    第 9 条 外币核算

    本公司对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

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

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

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

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外币货币性项目除摊余成本之

外的其他账面余额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 10 条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

同。本公司将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

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

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本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

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

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

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本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

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管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

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

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

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

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本公

司对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

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本公司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

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在初始确认时,本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

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本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

    (2)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

金额。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

(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

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负债由本公

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终止确认该负债

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

存收益。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按上述方式对该等金融负债的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本公司将该金

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②其他金融负债

    除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

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

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

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

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

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

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

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

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

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

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

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

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4)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①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

量的合同权利终止;②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

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若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

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

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因

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及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移而收到

的对价与应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

之和与分摊的前述账面金额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

需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已将该金融资

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

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

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继续判断企业是

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前面各段所述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5)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

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

负债的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

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

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

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

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

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同时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

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本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

合同。本公司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权益工具作为权益的变动处

理,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减。本公司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

价值变动。

    本公司权益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

“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第11条 存货

    1、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产成品等。

    2、本公司存货的取得按历史成本计量;领用和发出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

品采用加权平均核算;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3、本公司对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

    (1)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

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

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公司按以下方

法确定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①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的可变现净

值,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②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在产品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

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确定;

    ③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

合同价格的,分别以合同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第 12 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

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

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

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

他必要支出。

    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
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③、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④、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及后续计量:

    (1)、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

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

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

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本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

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

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本公司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本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

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对于被投资单

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5)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

确认。

    (6)、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

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7)、本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公司负

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公司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

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8)、本公司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

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9)、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10)、本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

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

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

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

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本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

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
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

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

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1)、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

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

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

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2)、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

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

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

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1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
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

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

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

不予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年末按单个投资项目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 13 条 投资性房地产

    1、本公司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投

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

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本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经董事会批准转为投资性质时,应

及时将该部分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3、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照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 14 条 固定资产

    1、本公司将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且使用寿命超

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电子设备和其他设备等五类。

    2、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将符合定义的有形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本公司提
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则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

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

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满足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

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

期损益。

    3、本公司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成本入账。

    4、本公司对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

外的全部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

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预计使用年          预计净残值
   类      别                                                   年折旧率
                                 限                   率

   房屋建筑物                   8-35                5%          11.87-2.71%

   机器设备                     10-20               5%          9.50-4.70%

   运输设备                     6-12                5%          15.83-7.91%

   电子设备                     10                  5%           9.50%

   其他设备                     20                  5%           4.75%

    固定资产类别     规定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1) 房屋建筑物:     8—35          11.87—2.71        5%

    钢筋混凝土结构        35                2.71           5%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30                3.16           5%

    砖木结构              25                3.80           5%

    温室                 10-25          9.50-3.8           5%

    水井                  10                9.50           5%

    简易房                10                9.50           5%

    地面灌溉设施          8               11.87            5%
    围墙、简易畜舍        8          11.87       5%

    地坪、晒场、晒台     10           9.50       5%

    水渠、道路、梯坝     10           9.50       5%

    其他建筑物           20           4.75       5%

    (2) 机器设备:     10—20       9.5—4.7     5%

    动力设备              18         5.27        5%

    传导设备              20         4.70        5%

    加工设备              15         6.33        5%

    制冷设备              15         6.33        5%

    烘干设备              10         9.50        5%

    吊运机械设备          12         7.91        5%

    农业机械设备         5-15        19-6.33     5%

    (3) 运输设备:        10          9.50        5%

    (4)电子设备:         6—12     15.83—7.91   5%

    电子计算机            10         9.50        5%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2          7.91       5%

    通用测试设备          12          7.91       5%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6          15.83      5%

    音响、录(摄)像机    10          9.50       5%

    移动电话、传真机、电传机

                           5          17.81      5%

    (5) 其他设备          20           4.75      5%

    5、当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在资产负

债表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

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损

失,在减值的固定资产处置前不予转回。

    第 15 条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的计价和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

    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对于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本公司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

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

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本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若存在工程项目在性能或技

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长期停建且预计

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或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

的情形,则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减值的在建工程处置前不予转回。

    第 16 条 无形资产

    1、本公司的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

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

权。

    2、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确

认为无形资产: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两部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
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1)本公司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本公司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本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

产自身存在市场;

    (4)本公司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

的开发,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4、本公司对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5、本公司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其预计使用寿命期内采用直线法平均摊销。

    第 17 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本公司与交易对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货币性资产是指本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

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若本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 25%,则视

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 25%(含 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

资产。

    3、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公司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补价时,如果本公司支付补价,则将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若本公司收
到补价,则将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则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

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

本。

    第 18 条 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

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1)、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

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

外。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

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本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

为负债,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按照公司福利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并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

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

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

薪缺勤。
    本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

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

计量。本公司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

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

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

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本公司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

提供薪酬的协议。在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

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并且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

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需要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

二个月内全部支付的利润分享计划。

    (2)、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

益计划,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设定提存计划包括按照公司福利制度规定的

标准计提缴纳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

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本公司根据制定并实施的职工福利制度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

据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和福利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

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根据确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

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设定的受益计划,按确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

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

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

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

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三个组成部分。服务成本和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

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转回

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结算,

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

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

    精算时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均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员工提供服务的

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

    折现时的折现率为折现率按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期限和币种相匹

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来确定。

    (3)、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

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

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

福利时。

    ②、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本公司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
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适

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

支付的,计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

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公司向职工提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适用辞退

后福利中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不应计入辞退后职工福利而设定的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

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应将其他长期职工

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并将各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①、服务成本。

    ②、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③、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

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在计量时要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

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应当在导致

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19条 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

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包括本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的债务

重组和本公司作为债务人参与的债务重组两种事项。

    2、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
(1)和(2)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作为债务人参与债务重组时,本公司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

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如有符合确认条件的预计负债,则应包括

该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本公司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

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原则

处理。

    第 20 条 或有事项

    1、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

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

让或贴现等。

    2、本公司除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外,不确认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本公司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

行初始计量。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若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本公司将按照当前

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 21 条 收入
    1、收入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公司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

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2、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确认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并以从购货

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计量,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1)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

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则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

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公司将采用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时,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

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

    4、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

够得到补偿的,本公司将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
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本公司

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5、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确认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

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和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的使用费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公司;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第 22 条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

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

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

的政府补助。

    2、只有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能够收到时,本公司才确认政府

补助。本公司收到的货币性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收到的非货

币性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

量。

    第 23 条 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是指本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

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本公司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

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指 1 年以上)的购

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和存货等资产。
    3、当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且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本公司将与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

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 24 条 所得税

    1、所得税包括以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所得税额。

    2、在取得资产、承担负债时,本公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确定相关资产、负

债的计税基础。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

计税基础,则将此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

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则将此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本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以及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本公司

将确认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确认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
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

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将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

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司将确认与此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

得税金额计量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预期收回

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本公司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

债将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本公司将税率变化产生的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

所得税费用。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

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

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6、本公司将除企业合并及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外的当

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第 25 条 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

交易或事项。本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

    本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具体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方式。
    2、企业合并中,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日期作为实际取得对被合并

方控制权的日期:

    (1)企业合并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

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及承担风险。

    3、本公司作为合并方参与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采用权益结

合法。

    (1)本公司参与合并所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或形成的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合并日取得的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

价值或者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享有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本

公司确认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或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付出的合并对价账

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2)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属于本

公司的部分,视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并日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控股合并中,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属于本公司的部

分以资本公积为限,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3)本公司为合并而发生诸如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相关直接费用,

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本公司作为合并方参与的控股合并,在合并日应该按照合并后主体在

以前期间一直存在的原则,将被合并方合并期初至合并日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全部纳入本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比较报表时,本公司按照相同的原
则对比较报表有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

    4、本公司作为购买方参与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

和作为合并成本;作为合并对价付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

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吸收合并中,本公司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以

其公允价值确定。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作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

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3)控股合并时,本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对于被购买方有

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

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5、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

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成本之和。本公司在购买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将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账面价值恢复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相

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2)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额。

    (3)本公司在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之和。

    6、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

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1)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2)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购买日活跃市场中
的市场价值确定。

    (3)应收款项,短期应收款项,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

可以直接运用其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对于收款期在 3 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项,

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4)存货、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

及本公司通过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类似的产成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

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相关

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

行重置成本确定。

    (5)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6)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

类似房屋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也不存在活

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的,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购买日的市场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同类或类似

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也不存在活跃市场,

或因有关的机器设备具有专用性,在市场上很少出售、无法取得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市场证据,可使用收益法或考虑该机器设备损耗后的重置成本估计其公允价值。

    (8)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基础上,以估计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的市

场交易中为取得该项资产应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于

短期债务,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可以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对于长期债务,应当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10)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

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计量。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

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按

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第 26 条 租赁

    1、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渡与承租人以获取租

金的协议,包括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种方式。本公司从事的租赁业务全部

为经营性租赁。

    2、作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

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作为出租人收到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

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3、本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经

营租赁协议涉及的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 27 条 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使套期

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2、套期应当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

上述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

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
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

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公司只有指定的分、子公司可以开展公司生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根据指定套期产品的种类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后实施,该办法至少应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

期有效性评价、套期业务的决策和实施流程等。

    公司允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产品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该种产品的生产计划。

    第 28 条 合并财务报表

    1、公司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本公司在被投资

单位拥有高于 50%的表决权资本,或者虽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不足 50%但能够对

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性控制,本公司均将此等被投资单位作为子公司,在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时纳入合并范围。

    2、本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或上年数;通过非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报告期

转让控制权的子公司,自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3、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本公司对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进行调

整,以确保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适用的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保持一致。

    在本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收购时,若子公司在收购日可辨认

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本公司在按照子公司收购时可辨

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基础。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先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并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4、本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本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

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所有重大往来余额、内部交

易及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

准备。

    6、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

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

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7、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8、若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

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

弥补的,该项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股东权益所

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9、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

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

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0、本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
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11、本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

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2、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

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

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

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

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13、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

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

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

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

权当期的损益。

    第 29 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的说明

    1、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

方法。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

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

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

重估和调整。

    (1)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2)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

认。

    3、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

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1)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 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

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

    第 30 条 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

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

表报出的日期。

    2、本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

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

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

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

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3、本公司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1)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

报表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2)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4、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证据,

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第 31 条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指标。在未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时,本公司只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在既

有普通股也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本公司既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也计算稀释每

股收益。

    第 32 条 分部报告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

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

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

信息。

    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相关制度,业务

分部划分为种子业务、棉花业务、食品与贸易业务、其他业务四个业务分部。

    第 33 条 利润分配办法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各年度
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分配普通股股利。

    第 34 条 关联方披露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

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

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

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

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

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和抵押。

    (5)提供资金(贷款或权益性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 35 条 本公司及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部门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 36 条 本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任免程序按《公司章程》确定的程

序进行。

    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分、子公司主要财务人员由总公司委派;委派人员由计划

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在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行使

财务主管职责,符合条件的行使财务总监职权,直接对总公司负责;委派财务人

员实行轮换制。

    第 37 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组织编制和执行全面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检查、财务分析和产权管理,

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以及重大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的评估、研究、审查。
     2、负责对本单位、下属企业分、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

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 38 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

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2、组织本单位、直属企业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4、制定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

报告、会计决算报表。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由财务总监组织进行业务方面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 39 条 总公司设资金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

计划财务部。存货保管归属各分、子公司计财部管理。

    第 40 条 总公司资金管理部行使资金管理的职能;计划财务部行使财务核算

的职能。

    1、资金管理部的职责

    (1)、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拟定、修订、执行。

    (2)、负责汇总和分析公司资金需求,评估债务融资成本和风险,拟定公司

债务融资计划和分子公司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及担保贷款额度计划 。

    (3)、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评级及贷款等工作,负责融资偿付工作,

维护与金融机构的公共关系,负责日常银行往来工作 。

    (4)、负责公司账户、票款、税费缴纳、现金,以及银行款项往来结算等工

作,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5)、负责办理对分子公司的内部存、贷款和结算业务、融资审查、发放、
收回及担保工作。

    (6)、 负责编制各类资金管理报表。

    (7)、负责分子公司的外汇结算业务管理。

    (8)、 定期对分子公司货币资金和预算内运营资金进行安全性、效益性、

流动性检查,对分子公司预算内、预算外重大支出进行复核检查,汇总分子公司

资金。

    (9)、负责公司资金理财业务。

    2、 计划财务部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经济制度,拟定、修订、执行本公司财务制

度。

    (2)、负责规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做好公司财务

预算的编制、控制、执行及分析工作。

    (4)、 掌握国家税收管理政策,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宣传税

收政策,指导和协调分子公司涉税业务。

    (5)、参与经济活动分析工作,运用会计资料,定期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

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6)、及时、准确、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时

编制汇总报送会计报表,协助做好季报、半年报、年报的信息披露工作。

    (7)、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负责会计电子档案的保管及公司财务帐册、凭

证、发票、报表的归类、装订,做好会计归档管理工作。

    (8)、履行财务监督与检查职能,组织公司资产盘点,监督公司资产管理工

作。

    (9)、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提出财务机构和人员岗位配备计划,根据工作需要

拟定财务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司批准的业务培训。

    第 41 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在本企业经理和总公司委派会计人员的领
导和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 42 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稽查制度。

    第 43 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

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

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总公司委派人员的轮换由总公司负责。

    第 44 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

务培训。

    第 45 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职责,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

项经济活动。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业务程序

办事。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违反财经

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 46 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支持财会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

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都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敢于

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章   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设置



    第 47 条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相关规定。

使用制度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分析方法和核算程序与方法,选用公司规定一级

会计科目,并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按制度规定的科目核算内容级次进行会计

核算。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按照《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帐

簿。

    第 48 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股 01 表 资产负债表    (年、月)

    会股 02 表 利润表(年、月)

    会股 03 表 现金流量表(年度、半年)

    会股 04 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半年)

    会股 05 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年、月)

    会股 06 表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年、月)

    会股 07 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年度、半年)

    会股 08 表 费用明细表(年、月)

    会股 09 表 存货流转明细表(年、月)”

    第 49 条    各子、分公司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委派财务人员和分、子公司经理

签署后才能报出。总公司月份会计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季度、半年

度财务报告须经董事长签署按证监会相关要求披露,年度期末会计报告须经注册

会计师审计董事长签署、按证监会相关要求披露。

    第 50 条   财务报告、帐务数据、报表及费用预算报送日期

    1、财务报告报送日期:总公司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出。

半年度财务报告于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内报出。

    2、帐务数据及报表和费用预算报送日期:各子、分公司帐务数据于月份终

了 5 日内上报,报表于月份终了 10 日内上报(签章齐全)。每季度结束 10 内报

送费用预算执行书面分析报告。

    第 51 条 各公司日常核算工作在核算期间结束后结账编制报表,提交本公司

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不通过时自行反结账修改账务重新结账编制

报表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报表,上报的报表不能修改;上报之后本公司或

上级单位发现错误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时,本单位向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申请取消

上报,待计划财务部同意并取消上报后反结账修改账务重新结账编制报表,报表

上报后在计划财务部取消上报之前严禁反结账修改账务。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 52 条 总公司现金、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 53 条 公司对资金的应用实行统一管理,生产经营用资金由总公司统一筹

措,计划管理,有偿使用。

    第 54 条 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根据资金使用计划,通过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进

行。

    第 55 条 公司应制订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明晰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 56 条 子公司为总公司所属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批;公司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 57 条 总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设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统一管理货币资

金。

    本公司对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在总公司指定的所在

地银行分别开设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账户只收不付,用于分公司销售收入、

其他收入、应收账款回收等各类资金收入,账户内资金由总公司管理。支出账户

只付不收,用于分公司收购资金和费用支出、资产购置及日常结算。

    第 58 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根据已获批准的合同付款,应按合同规定方式付

出。

    第 59 条 公司管理人员不能向下属公司或关联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客户、

主管部门)借款或报销支出。

    第 60 条 其他货币资金按业务性质分项管理,办理前要经过审批,业务结束

后余额及时转回并进行清理。

    第 61 条 客户从我公司购买货物发生结算业务时,如采用承兑汇票的方式,

只能用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在交付银行汇票时,销售人员
应及时转交财务人员到银行鉴定、进帐。

    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 62 条 财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及时记帐并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备

查簿,掌握承兑日期,以便到期承兑。

    第 63 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票、收据,及时与税务、总公司核对、

领核。



                       第六章   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



    第 64 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

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衍生金融产品、理财产品等。

    为避免金融和资本市场风险,除下列情况外,本公司及下属其他分、子公司

一律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1、公司设立的投资公司可以在国内法定市场公开交易股票等金融产品。

    投资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出资总额,出资总额一经确定,不得扩大,

公司不得在出资总额外提供资金给投资公司使用。

    2、公司资金管理部可以用闲置流动资金购入金融机构公开发行的、有保底

承诺的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等。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总公司批准开展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分、子公司,不得向总公司以外的机

构或个人举借债务,用于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第 65 条   公司批准投资金融资产的单位,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必须以公

司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

不得从投资账户提取现金。
    第 66 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资金管理

    1、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划入金融资产投资账户,应由公司负责人直接管理,

总公司资金管理部监督运行,投资业务完成后,资金应立即划回公司基本银行帐

户。

       2、投资账户必须定期打印期间交易记录明细,加盖证券机构公章后,由该

分、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核对保存。

        3、本公司资金管理部应指派专人跟踪金融资产的投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往来资金管理



    第67条 总公司、各子分公司要指定专人对往来结算负责。往来资金核算要

按客户名称(写全称,不能写简称)设置明细帐户(不能设混合户)逐笔登记,准确

反映其形成、结算及增减变化情况。

    第 68 条 集团公司内部包括集团与分子公司或分子公司之间内部借款及内

部往来应设置明细进行核算,准确反映其形成、增减、结算变化情况;形成往来

的单位月末应与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之间进行核对,对差异及时进行处理,确保

财务数据准确。

    第 69 条   所有业务客户遇有改组、改制、更名、合并等变更事项,业务人

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以避免核算混乱。

    第 70 条   销售部门与客户在业务上发生因质量、数量、包装、发货时间等

纠纷问题,销售人员应在 30 天之内做出反映;遇有价值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门,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处理。

    第 71 条   商品发出后,销售部门立即根据销售合同向客户发出“发货确认

书”,确认其发货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对方公章,及时反馈财务部门。以
此办理往来结算登记,作为核对往来帐目、催收货款的依据。

    第 72 条   分、子公司销售部门每年初应建立销售台帐,按月与公司财务部

门提供的“应收帐款发生额及余额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财务部门;

如出现欠款单位帐项不符,财务人员应配合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总公司财务部门。

    第 73 条 月份终了,财务部门对各往来帐户列出明细进行全面清理,提供当

月新增欠款表。年末对应收帐款逐项进行帐龄、拖欠原因和资信情况分析,及时

反馈销售部门。

    第 74 条 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向客户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相关责

任人定期或不定期到对方拜访对帐,一般客户每年核对一次;业务频繁应收款项

大的客户,每年两次或随时核对。

    第 75 条 由原制度以“分公司经理应对所有客户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在销售

前对客户的信用品质、偿付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客户现金的持有量与融资能

力,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谨慎的评估,通过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加强

对赊销的控制和管理。

    分公司经理应对所有客户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在销售前对客户的信用品质、

偿付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客户现金的持有量与融资能力,对客户的信用状况

进行谨慎的评估,通过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加强对赊销的控制和管理。

分公司财务人员有责任协助业务人员核实客户的资信情况,确保货款回笼。

    第 76 条 要求每季度末销售人员对有问题的客户、有问题的款项,以书面形

式上报公司财务部、主管业务部门。

    第 77 条   销售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应收账款明细认真交接,必须取得欠

款单位证明、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财务部将应收账款负责人变更,由接任人

员对其负责,继续清收欠款。

    第 78 条   原则上不允许以货抵帐、以物抵帐、以车以及不动产抵帐,但个

别特殊情况,在不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的前提下,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报总经
理审批同意后,可以抵偿应收帐款。抵帐货物应及时处理,避免积压时间过长所

造成资产减值的损失”

    第 79 条 销售人员及其他经办人不能私自抵款、抵货。



                            第八章   存货管理



    第 80 条 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

耗品、库存商品等。

    第 81 条 存货增加时按照实际成本入帐,发出、领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

成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 82 条 存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

符。应当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

完毕。存货损失,盘盈,盘亏,需造表说明,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备案后分公

司方可入帐。

    第 83 条 生产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力争达到最合

理经济的产成品库存,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在保

证生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料库存。

    第 84 条 存货的报废应有质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 85 条   存货的保管要根据出入库流程建立严密的存货流转制度。保管员

每月末应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存货明细帐,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查明

原因,向主管领导报告,根据存货管理制度及时处理。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 86 条 本制度所称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

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

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其
中包括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

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等。

    第 87 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一般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项目预测年收益应至少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 88 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 89 条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作出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的决策。执行本制度的子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报经

总公司审议批准后,再由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2、公司主管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展状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投资的有效性。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 90 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入帐后固定资产价值

不得随意变动,属下列情况者可进行帐务调整。

    1、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

    2、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4、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

    5、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第 91 条 总部和子、分公司都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台帐或卡片,
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

    第 92 条   公司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万元以下(单价或批量)的非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 10 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提

出计划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提出不少于三家生产单位的有关产品性

能、质量和价格的对比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资金管理部拨付资

金购置。三万元以上(单价或批量)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 10 万元以上的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

应提出不少于三家生产单位的有关产品性能、质量和价格的对比情况,经主管领

导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资金管理部拨付资金购置。控股子公司固定

资产购置由该公司董事会决定购置完成后,使用部门应于一周内向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报送“固定资产验收单”备案。

    第 93 条 公司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值达到第 91 条购置标准的固定

资产报废、清理、处置、毁损应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报公司职能部门,职能

部门核实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

    第 94 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第 95 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

    公司通过接受投资人投入、外购、以置出资产方式受让、接受捐赠、自行开

发、联合开发、租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品种权等应作

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 96 条 公司购置无形资产时,应对购置对象未来期间可能产生的效益进行

认真的评估论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自行开发品种权、商标权等,应提

出开发目标和计划,并对开发费用进行合理的预测,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效益预测,并提出相应论证报告;

   3、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4、品种管理部(品种权)或投资管理部根据批复办理购置手续。

    对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无形资产转移,由总公司划拨;总公司

与子公司之间的无形资产转移,应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办理转让手续。

     第 97 条    公司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

 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占有实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

 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要及时做出处理。

     第 98 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是谁使用谁摊销,摊销时限以使用当月确

 定至预计使用寿命结束。

     第 99 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

 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 100 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由归口

 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对待处理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认,处

 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无形资产处置的程序与购置程序相同。

     第 101 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 102 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

 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 103 条 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

 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薄的有关

 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 104 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各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对独立核算的其它部门。

   第 105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06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