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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敦煌种业:财务会计制度(2019年修订)2019-01-19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工作基本规范》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

   第 2 条 本制度规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各核算单位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机构和部门

 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 4 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明确会计责任,

 更好地维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

      第 5 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会计部门的要求,

 出具各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 6 条 会计部门

     1、会计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填制凭证、登记帐簿及出具报告时应严格遵守

 本制度的规定。

     2、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体系。

     3、会计部门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计科目、报表及会计核算方法

      第 7 条 基本原则

     1、公司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本公司会计

 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务部门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等规范。公司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主管财政、税

 务、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确保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
     2、公司按财政部规定,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附注,年度会计报告需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审验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信息披露要

 求向社会公告。

     3、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财产的完整,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4、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公司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

    6、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

 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入帐。

    8、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

     9、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

 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

 支出。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货币性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否则按小金库论处。

      第8条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会计科目名称和编码,并对各科目的使

用和明细核算作出详细的说明。

     2、公司按规定向外报送以下报表: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股 01 表 资产负债表    (年、月)

 会股 02 表 利润表(年、月)

 会股 03 表 现金流量表(年度)

 会股 04 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半年)

 会股 05 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年、月)

 会股 06 表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年、月)
  会股 07 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年度、半年)

  会股 08 表 费用明细表(年、月)

  会股 09 表 存货流转明细表(年、月)

    3、公司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以内编制并报出季度财务报表;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以内编制并报出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并报出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4、公司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编报期及时编制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

主管部门,并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并按财

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5、公司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

    (1)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东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公司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

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9条   流动资产

     1、公司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

 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公

 司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2、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

 记,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进行
 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

 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外币业务的

 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

 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期末外币帐户余额按

 期末市场汇价(中间价)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

 相关资产的价值,属于收益性支出的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

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

基金等。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

 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

 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取

 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交易费

 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

 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本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

 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

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

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应收帐款的核算方法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应收

补贴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本公司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

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作为坏账损

失。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决算日,本公司对各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

和其他应收款),根据本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

量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按账龄分析法合理地估计坏账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类账项。

  应收款项采用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每年年终时分析应收款项末余额的

帐龄与金额按规定比例计提。

    计提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增加“资产减值准备”;平时发生的坏帐

损失不冲减坏帐准备,在年终时调整计入“资产减值准备”;已发生坏帐损失

的应收款项又收回的,先恢复应收款项的帐面余额和冲减的坏帐准备,在年终

时调整计入“资产减值准备”。

    5、存货的核算办法

  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

的挑选整理费用作为实际成本。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

为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

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加上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重置成本人账。

  原材料、包装物的发出、领用直接计入成本或费用。

   库存商品和产成品的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发出、领用采用加权平均法结

转成本。

  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于每年年中、年末通过单项、大类、

总额对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

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

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经检验部门确认后及时进行

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计提跌价损失准备

 (1) 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提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指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

货成本不可回收的部分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直接

从主营业务利润中扣除。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选取标准:
     对购进的存货,分品种按当年 12 月 31 日止最后一批购进货物的单价为

 该种存货的变现净值。

    对销售的存货,分品种按当年 12 月 31 日止最后一批销售货物的单价为该

种存货的变现净值。

  (3)存货跌价准备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加上

合理的清理费用计提。

  (4)公司生产领用、出售己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不同时调整己计提的跌价

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 10 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

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

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

权益法核算;但在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能力时,为了防止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对投资企业影响,要求采用成本法。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方式不变。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

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

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

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

予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年末按单个投资项目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 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并转入投资

收益。”

  第 11 条 投资性房地产 (新增条款)

    1、概念与种类: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资金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而持有的房

地产。

    种类:(1)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2、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

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

定。

    3、后续计量 公司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4、折旧或摊销 采用成本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的相关固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 12 条   固定资产

    1、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

任,特制定本规定。

    2、固定资产是公司的主要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

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

    3、公司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法定评估者及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⑴、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须

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原价包括规定支付的

关税和附加税。

    ⑵、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确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

价。

    ⑶、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

价。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⑷、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能够增加固定资产价

值的支出,要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

    ⑸、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中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

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场价计价。
   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

   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值加运输费、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4、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以及借款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占

 用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公司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入帐后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

 意变动,凡属下列情况者方可进入帐务调整。

     (1)、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

     (2)、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4)、发现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

     (5)、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5、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

      (1) 房屋建筑物;

      (2) 机器设备;

      (3) 运输设备;

      (4) 电子设备;

      (5) 其他设备。

      6、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折旧

 法计提,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按其原价扣除该项固定资产原值 5%的残值确定。

   (1)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停止计提

 折旧。

   (2)、固定资产的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3)、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年折旧率=(1-5%)/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7、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

  (3)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企

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9、各公司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

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处理,发生的损溢列入营业

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 13 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

   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和蔬菜种苗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a 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的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

产的其他支出;b 自行栽培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

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c 投资者

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

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d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处理;e 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

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3、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4、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

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

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

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

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6、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

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

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7、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

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处理。

    第 14 条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2、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账: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

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自行开发

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

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入账,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3、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公司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

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土地使用权按

使用年限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4、其他资产指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

    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
职工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其它费用等。

    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多

于五年。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除

开办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

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在收益期间

平均摊销。

    第 15 条   负债

    1、公司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

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

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按照公司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应视同

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2、公司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

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

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应付薪酬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别

列示。

    3、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4、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账,长期负债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均

应与有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计入同一账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

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5、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

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对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

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 16 条   股东权益

    1、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公司的净资产(公司的全

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

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可以在核定的股份总额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

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账,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

姓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股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己认

购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账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

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账户。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

从溢价中抵销。

    3、公司股本除以下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出资时,

登记入账,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 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

股本时,登记入账。

    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消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

要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

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账户有关明细账户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4、公司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

中,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应分别设置明

细账户进行核算。

    公司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按董事会决议提取的

公益金,自利润分配账户转入公积金、公益金账户。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股本溢价

  (2)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3) 资产评估增值

  (4) 投资准备

    5、公司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如符合规定,也可以用盈余公

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股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账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账户。用

于转增股本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第 17 条   成本和费用

    1、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2、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

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公司应根据公司福利制度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

本、费用。凡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做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费用。公司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它费

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

计入。

    3、营业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

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

用,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折

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

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车辆费、
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等。

    4、公司应当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

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

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5、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分别进行

核算。并按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营业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在利润中应分别列项反映。

    第 18 条   营业收入

    1、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公司销售产品(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3、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账。公司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

不论是属于当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冲减

当月的销售成本.

    4、公司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分别反映。公司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计入本月帐内,并相应

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

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 19 条 借款费用的核算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1)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

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

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

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

借款费用,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前所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

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3、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

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

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

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

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

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

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 20 条 政府补助

   1、确认原则: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计量: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

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

义金额计量。

   3、会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

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

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

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

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

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

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第 21 条 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按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

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账面价值确定。对于吸收合并,公司在企业

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

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

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控股合并,合并资产

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按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

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

定。对于吸收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控股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
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合并成本大于合并

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 22 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

    1、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损失

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

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再次

评估增值、债务重组受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

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评估减值、债

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以及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

业外收入和业外支出还应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公司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

限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公司应交未交的所得税采用应付

税款法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3、按照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税前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

足的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分配普通股股利

    公司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经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

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

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一项负债转

入应付股利账户。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转赠股份的方式分配股利。

    4、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普通股股

东的股利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

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

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5、公司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应当在当年有

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账户核算,不

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6、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

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

金、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

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

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 23 条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
 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

 债。期末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

 定计算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

 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企业合并;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四章   会计工作

    第 24 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

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

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的事项。

    第 25 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

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

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的情

况,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 26 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并由内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 27 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 项核

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

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与实物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包括支票、新旧发票、新旧收据)、印章和其他实

物等,必须核对明白,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

据在实际操作规程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 28 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

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 29 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移

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与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

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

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 30 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

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 31 条   接替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 ,会计

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原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

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移交责任。

    第 32 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相关

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

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 33 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计凭证传递和档案保管



    第 34 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 35 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

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册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

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

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周期、编号、种类,同

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

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

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

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

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

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

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 36 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由经办人负责。

    第 37 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 15

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

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 15 年。
    第 38 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

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 39 条    审计

    1、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在下属全资和控股子

公司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 40 条    终止与清算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以及其他原因宣

布终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

向股东收取已认缴未交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

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3、公司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清算

费用和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清算费用包括

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支出;

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及无法收回

的债券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

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收益,在

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交纳所得税。

    4、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开

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出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应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 41 条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 42 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