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作为甘肃省敦煌种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 咨询工作,对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 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满足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工作的要求,我们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 司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