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ST 敦种 编号:临 2020-029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诉金额:本次公告3起案件均处于立案阶段,公司最近12个 月未披露的重要诉讼涉诉金额为113,648,453.23元,其中公司作为原 告方的涉诉金额为22,496,516.76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诉金额为 91,151,936.4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 理,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 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 司”)2020年7月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临2020-027), 现就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敦煌种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 司(含子公司)最近 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 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13,648,453.23元。现将有关诉讼案 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的基本情况 1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机构 收到起诉或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进展情况 诉讼时间 (元) 1 甘 肃 省 吉 林 省 平 安 酒 泉 市 中 2020.4.15 合作经营合同 22,496,516.76 敦 煌 种 种业有限公 级人民法 纠纷 一审尚未开庭 业集团 司 院 股份有 限公司 2 (2020) 乌 鲁 木 1、敦煌种业 新 疆 乌 鲁 2020.6.24 买卖合同纠纷 41,584,721.27 一审尚未开庭 新 01 民 齐 陆 港 农业科技(上 木 齐 市 中 初 181 号 国 际 贸 海)有限公司 级 人 民 法 易 有 限 2、甘肃省敦煌 院 责 任 公 种业集团股份 司 有限公司 3 (2020) 沪 上海尚 1、敦煌种业 上 海 市 浦 2020.7.6 买卖合同纠纷 49,567,215.20 一审尚未开庭 0115 民 融供应 农业科技(上 东 新 区 人 初 39699 链管理 海)有限公司 民法院 号 有限公 2、甘肃省敦煌 司 种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 二、相关诉讼的情况说明 (一)敦煌种业与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0 月 13 日,敦煌种业与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种业”)经协商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平安种 业以无偿授权方式授予敦煌种业在 2016-2017 年、2017-2018 年、 2018-2019 年三个经营周期独家生产、销售和经营权,双方共同经营 平安 169、平安 186、平安 998 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敦煌种业负责三 个品种的收购、质控、加工、包装、经营、仓储、销售、回款、核算, 负责组建合作经营团队及全面管理,销售团队以平安种业原有销售团 队为主体,接受统一管理。敦煌种业可使用敦煌飞天和吉林平安两个 品牌在三个品种权授权区域内经营销售,并对利润分成、双方的权利 义务、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和争议解 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保证条款约定,为保证协议顺利履行, 平安种业以三个品种权为质押标的,双方签订质押协议,平安种业负 责完成质押登记手续;平安种业分别保证在 2016-2017、2017-2018 销售季结束后,顺利完成标的种子 500 万公斤和 900 万公斤以上销售, 如未实现销售目标或者虽实现销售目标但未产生净利润,敦煌种业将 平安 169、平安 186、平安 998、平安 134、平安 18、平安 180、平安 188、平安 177、通平 1 号九个杂交玉米种子品种所有权和经营权无 偿转让给敦煌种业。如授权期满后,敦煌种业仍留存有未销售的标的 种子,合格种子由平安种业按成本价回购。 前述协议签订后,敦煌种业先后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组建合作 经营管理团队,承接平安种业原有重点收购网络,调动 5,626 万元资 金收购种子,为平安种业销售团队创造履约条件,仅 2016-2017 年度, 敦煌种业为平安种业垫付种子绿色通道试验费 185 万元,出借种衣剂、 包装物共计价值 165.7 万元,出借平安 998 成品种子价值 70 万元, 3 合计 4,207,175.00 元。而平安种业并未兑现承诺,2016-2017 年度仅 销售标的种子 46.9 万公斤,当年就造成亏损 233.3 万元。敦煌种业为 了维护合作经营关系,考虑到经营周期整体绩效,继续投入资金支持 运营,但平安种业因其销售乏力,与其保证完成的销售量差距甚大。 为此,敦煌种业于三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多次致函要求平安种业 回购库存种子,偿还支借的物资款及资金,并履行将《合作经营协议》 约定的玉米种子品种权无偿转让给敦煌种业的义务,平安种业仅承诺 回购剩余库存种子,但至今既不实际履行库存种子回购义务,也不偿 还支借的物资款及资金,且拒绝办理约定标的种子品种权无偿转让手 续,其行为已给敦煌种业该项业务的后续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并已产 生重大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敦煌种业依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 年 4 月 10 日,敦煌种业以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酒泉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双方《合作经营协 议》约定回购原告库存平安 169、平安 186、平安 998 玉米种子 139.3 万公斤,回购 2016—2017 年合作期间由原告垫资购买的平安系列产 品包装袋和包衣剂;如若不能回购,判令被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72,000.00 元;(2)被告偿还《合作经营协议》履行期间向原告 支借的种衣剂、包装物、平安 998 玉米种子等物资款及资金共计人民 币 4,207,175.00 元,并承担因延期还款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547,341.76 元;(3)被告按照《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将平安 169、 平安 186、平安 998 玉米杂交种品种相关权利无偿转让给原告;(4) 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6,470,000元;(5)本案诉 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4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 国际”)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 司”)签订《预包装食品销售框架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向陆港国际 采购包装食品,陆港国际共向上海公司供货 3 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 同》,总价款 40,212,801.1 元。依照约定,上海公司应在收货 30 内 付清全部货款,受疫情影响,销售客户账期内未能及时回款,上海公 司与陆港国际积极沟通协商货款分期支付计划,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完成了 500 万元货款支付,未能达到陆港国际预期,至 6 月 24 日上 海公司累计完成 1,900 万元支付,剩余 21,212,801.1 元尚未完成支 付。目前上海公司与陆港国际仍在持续积极沟通剩余货款的支付方式 与和解方案。 3)、原告方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被告 1 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5,212,801.1 元;(2)被告 1 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违约金 5,281,920.17 元;(3)被告 1 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 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1,090,000 元,以上合计: 41,584,721.27 元;(4)被告 2 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5)因原告追索债权产生的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有被告承 担。同时原告针对该诉讼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据 此出具了(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敦煌 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款 41,584,721.27 元或相应价值财产;(2)如上述款项查封不足, 也可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 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5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签收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关于本案的起诉书及传票,因签收人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去北京出差, 于 28 日返回后受疫情因素影响被隔离,签收人在隔离期间未及时通 知安排其他人拆封邮件,从而致使公司实际收到本案起诉书时间为 7 月 4 日。截止本公告日,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已被冻结,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已向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1,400 万元,买卖 合同双方仍在协商剩余 21,212,801.10 元货款支付方式及逾期费用 的计算支付,并积极协商达成和解方案,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 5 日,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以 下简称“尚融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甲 方)(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编号为 DHSR20190401《供应链 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向其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协助其中国境内自其指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事宜”;根据甲方出具的 《委托采购订单》,乙方在认可的货值范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订 单》,协议有效期:2019 年 5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等内容。 其后尚融公司又与上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DHSR20190401-B 的 《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在实务操作中需进一步 明确具体交易的细节内容进行补充约定。鉴于前述《供应链服务框架 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公司的控股股东敦煌种业与尚融公司签订《担 保协议》,约定敦煌种业为上海公司在以上《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 项下的应付货款义务向上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不可 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保证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期 6 限为 2 年,自《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算,若上海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 项下的应付货款债务,尚融公司可直接要求敦煌种业在最高保证期限 内履行应付货款义务。 依前述《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尚融公司与上海公 司签订多份《委托采购订单》,尚融公司依约完成《委托采购订单》 项下交货义务,上海公司亦出具《收货确认函》,且双方签订多笔《对 账单》,业务期间上海公司出现过货款逾期情况,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尚融公司因自身原因全面停止了供应链资金业务,上海公司与 尚融公司相互达成谅解,积极协商沟通存量业务资金分期支付、尚融 公司租赁仓库费用、分期支付期间费用计算等一揽子解决方案,疫情 影响,上海公司至 4 月 30 日陆续支付尚融公司 5,187,353 元,仍欠付 应付尚融公司货款净额 33,542,617.2 元。根据双方协商分期清偿方 案,上海公司于 6 月期间支付 1,100 万元。目前上海公司与尚融公司 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正在确定全面和解协议。 3) 、原告方诉讼请求 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货款 43,376,294.20 元; 2)被告 1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190,921 元,以上 1-2 项暂计为 49,567,215.2 元;(3)被告 2 对被告 1 前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关于本案的起诉书及传票。上海公司与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尚融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停止合同执行,双 方即开始协商存量应付货款支付方案,受疫情影响未能有效沟通达成 一致,协商期间上海公司持续履行支付义务,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目 已累计支付 16,187,353 元,上海公司与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核对应付货款金额为 22,542,617.20 元,合同双方目前已初步达成 和解意向,正在商讨确定全面和解方案,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风险提示 7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未开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海公司正积极与陆港国际就剩余货款支付方 式积极协商以达成和解方案,尽快解除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减少对公 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