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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敦种: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诉讼进展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ST 敦种        编号:临 2021-00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解执行完毕
  ● 涉案金额:49,567,215.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
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概述
    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公司”)以买卖
合同纠纷案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敦煌种业农
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甘肃省敦煌种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49,567,215.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公告的补充公
告》(2020-029) 。
    二、民事调解书


                                  1
     2020 年 8 月 23 日,上海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
沪 0115 民初 39699 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
     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
向原告出具说明函,承诺 2020 年 1 月 23 日前回款不少于 500 万元,
实际亦未按承诺履行,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
明确,被告上海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 26,993.297.20 元,违约金
为 3,957,382.80 元,原告欠被告上海公司仓库租金 60 万元在本案的
被告应付款中抵扣,抵扣后被告上海公司应付金额为 30,350,680 万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1)、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尚
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款合计 30,350,680 元,此款被告敦煌种业
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前支付 1,090 万元(含
违约金 3,957,382.80 元),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2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万元,余款 10,450,680 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2)、被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敦煌种业农业
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敦
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两被告
应支付原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付的
货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
0.08%/日计算);
     3)、案件受理费 193,554 元,减半收取 96,77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1,777 元,由原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
担。
     根据民事调解书内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向
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2,035.07 万元,剩余 1,000 万元
将按 照调解书分期偿 付 ,内容详见《公 司部分诉讼的进 展公告》
(2020-039)。
       三、执行通知书
                                2
    上海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执 2181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沪 0115 民初 39699 号民事调
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的
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 2,008,408.00 元及相应的利
息和逾期利息。
    2、逾期未履行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本案执行费 22,484.08 元。
    四、本次诉讼执行和解情况
    上海公司按照调解书内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还款
8,070,000 元,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上海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7 日将余款 2,030,892.08 元足额划入法院专用账
户。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公司对尚融公司所欠的本金及法院执行费已
足额支付完毕。
    五、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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