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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敦种: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诉讼进展公告2021-03-16  

                        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ST 敦种        编号:临 2021-006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涉案金额:28,131,029.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
种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7 月 7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7)、《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
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9),其中: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事
宜,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2021】新 01 明初 137 号)及民事起诉书,现将本
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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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概述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41,584,721.27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29)。
       二、民事裁定书
     (一)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20)
新 01 民初 181 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准许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 249,723.61 元,减半收取计 124,861.80 元,由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 124,861.81 元由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 请 解 除 对 上 海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奉 贤 支 行 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户的保
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
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
作出(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
支行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
户的冻结。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
分行的通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开立的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经公司核实,本次公司部分账户冻结系乌鲁木齐陆港国际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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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措施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
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5)。
     四、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徐咏勋
     被告 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5:赵林青
     被告 6:王涛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货款 20,712,801.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 6,031,92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1,09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 249,723.6 元;
     (5)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费 5,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担保费 41,584.72
元;
     以上合计 28,131,029.1 元
     (7)请求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事实与理由:
     2019 年原告与被告 1 签订《预包装食品销售框架合同》,约定在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被告 1 向原告采
购包装食品。在约定期间内,原告共向被告供货 3 批,分别签订了《销
售合同》,总价款 40,212,801.1 元,依照约定,被告 1 应在收货后
30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 2 向原告出具了履约保函,自愿为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截止 2020 年 4 月,被告 1 只支付货款 100
万元,剩余 39,212,801.1 元未付。故原告于 2020 年 4 月向乌鲁木齐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 1 清偿了部分债务并要求
追加担保人,故被告 3、4、5、6 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
及保证担保协议》、被告 3、4、5、6 自愿为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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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撤回了前次诉讼。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
1 仍未清偿全部债务,截止今日,被告 1 尚欠货款 20,712,801.1 元,
根据双方核算,共产生违约金 6,031,920 元,前次诉讼共产生律师费
109 万元,产生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96,308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收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书及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五、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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