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作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会前审核了公司提 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咨询工作,对公司八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及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继续聘任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工作,并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