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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3-2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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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
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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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
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
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
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
生的交易金额达到本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提交股东大会标准
的,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
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申
请银行授信及贷款;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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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未到达需要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的,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未作出规定的,
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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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分别提
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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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
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
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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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
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
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对象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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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二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
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受托
出席和缺席的董事姓名和人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五)会议议
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
表决情况;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
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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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决议执行及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 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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