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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2023-01-18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行为,提高经营
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
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经理

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
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保障
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

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
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
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在保持相对稳定
的同时,通过动态调整授权清单,提高决策效率,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管
理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针对特殊事项,临时向经理层授权。临时授权
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
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履行授权事项
的决策和实施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条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决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事先提交公司党委会
前置研究;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
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
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条   授权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
被变更、被撤销的,授权终止前已经实施、授权终止后有利于公司且需要
继续完成的行为的效力不受前述期限的影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
行情况,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授权管

理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
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
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
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国资委或股东要求;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经理层认为必要时,也可建议董事会调整或收回相关授权。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终止:

    (一)授权事项结束;
    (二)授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理层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董事会汇
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
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经理层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二)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三)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