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20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
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甘肃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证监发字[2014]48 号)文件精神以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的原则
1、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制订分配方案,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阶段
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股东需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完善对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023-2025 年,公司实现赢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原则上每年实施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考虑中期进行
分红,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低于注册资本 10%。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
平和经营发展计划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前提下提出现金分红比例等
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重大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确定当期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比,实行差异化现金分配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比照此
项规定处理。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标准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
总结,并重新审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制订并提出股东回报规划修改议案,在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以及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