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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5        -         2020/8/6        2020/8/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4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55,051,861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62,020,744.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5      -           2020/8/6        2020/8/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4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 0.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3/4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

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

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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