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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20-06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030.5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
执行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民事判决书》
[(2020)黔 02 民初 11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六盘水中院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管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详见
公司公告:临 2020-041),六盘水中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

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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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六盘水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一
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支付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煤矿(原老屋基矿区)采矿
权补偿款 12030.51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以

12030.51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支付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 16.4488 万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947544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9.447544 万元,

由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535045 万元,被告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4.912499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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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 02 民初
112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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