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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11-1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

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审批决策,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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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

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
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
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
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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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
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
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
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30 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事

项;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 50 万元的对外捐赠;
    (三)50 万元以上对外捐赠,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国资监管企业

核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
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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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
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
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支付手续;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六条 审计考核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

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依法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台账
进行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

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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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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