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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澜之家: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8-20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作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第
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
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徐兴福先生、强红兵先生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徐兴福先生、强红兵先生的简历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徐兴福先生、强红兵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
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徐兴福先生、强红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关于暂不实施第三期股份回购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暂不实施第三期股份回购计划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作
为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金剑、沙昳、刘刚
                                                       202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