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04-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
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
家数不得超过五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三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
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除前述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
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
职务。
第十四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
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聘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在
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
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
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
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
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
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选择适当时机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